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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将低保及边缘家庭儿童纳入保障

2018年01月04日 10:47
来源:半岛都市报

  制图/王倩

  近日,青岛市下发《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首次将生活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境儿童纳入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此外,建立孤儿生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大了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意见》在此前有关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困境儿童”的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大。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弃童、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儿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具有青岛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且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度日或处于流浪边缘,流浪到本市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

  《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当地低保政策给予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农村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生活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要及时为流浪未成年人寻亲,在此期间,由各救助机构负责其生活保障,超过3个月后,移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

  《意见》强化了孤儿生活保障。建立孤儿生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

  加强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救助

  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水平。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精神、智力和脑瘫(肢体)残疾康复治疗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此外,加强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对于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困境儿童,依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同步宜居幸福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给予康复救助。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在教育保障方面,《意见》将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在幼儿园就读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区(市)统一免除公办幼儿园的残疾幼儿、孤儿、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困境未成年人,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学杂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困境未成年人发放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学杂费。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对于残疾未成年人,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

  《意见》提出,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困境未成年人人数比较多、比较集中的区(市)应新建或改建具有寄宿条件的公办中小学各1所,人数较少的区(市)根据需要依托现有公办中小学设寄宿班,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全部住校。

  此外,还提出建立完善中小学校关爱保护救助制度,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等。同时,应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发现疑似遭家暴强制报告

  在安全保护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制度。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相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未成年人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监护人将困境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区(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为了保障各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要建立财力投入机制和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需求。并强化督查考核问责机制,对因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区(市)和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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