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聊城市民政局局长韩更大做客“12345”市长热线,现场接听市民来电之余,就聊城市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情况进行了介绍。
韩更大介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去年的400元提高到420元,补助水平不低于252元;全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去年3050元提高到3600元,月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同时,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就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这个问题,韩更大介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另外,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韩更大介绍,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