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是在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从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到如今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予以细化,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而且切实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在过去,“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司空见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非常低。这不仅有可能伤及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有可能加剧原告被告之间的冲突。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就不可能全面了解工作短板,也不利于其转变作风、补足漏洞。
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往往主抓行政机关所行使的相应职能,在日常工作对分管部门所行使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予以把关审核。那么,在面临“民告官”时,行政机关负责人自然有义务出庭应诉,全面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了解分管领域的工作短板或不足,进而更好地依法行政。
在“民告官”案件中,部分行政相对人情绪激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抵触情绪较大,甚至怀疑行政机关刻意刁难自己。如果在“民告官”诉讼中,行政机关依然指派普通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律师出庭应诉,会让人怀疑行政机关漠视、糊弄原告。反之,负责人出庭应诉,则会让原告看到行政机关对民众诉求的重视和解决纠纷的诚意,进而消除对立情绪,促进“官民和谐”。
当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是要求负责人出庭“作秀”,而在于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应对行政诉讼,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诉求。因此,行政机关有必要切实提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既解决负责人不敢出庭、不会出庭的问题,也解决负责人出庭后不敢说、不会说的问题。只有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机会,才能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