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从章程的变更内容来看,中泰证券进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意味颇浓。
将“设私募”写入公司章程
《批复》中的原条款第十五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期货、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物业子公司用于管理自有物业。”变更成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物业子公司用于管理自有物业。”
从章程的变更内容来看,中泰证券进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意味颇浓。
新规下面临双重挑战
2017年年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要求券商必须在一年内对直投业务完成整改。由此,全国约60家券商直投子公司将逐步转型为证券公司旗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券商直投子公司正在向私募基金子公司全面转型。
券商系私募基金子公司依托券商平台将具备巨大优势,但同时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规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属的资金管理机构向自有资金投资机构设立了私募基金,对单笔资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子公司总额的20%,剩下的80%从外部募资。这意味着从自有资金为主变为外部资金为主,将考验子公司的募资能力。
另外,保荐加直投的模式受到限制,也将考验子公司的投资能力。新规规定,IPO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监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以及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