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山东税务部门为109户企业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5295万元,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1706万元。
山东省地税局副局长李亚介绍,截至2017年3月,我国已与105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时,除了运用东道国的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外,还可以按照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进行磋商解决,能够有效化解境外的涉税争议。
2014年至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协商机制,成功解决了13起跨境涉税争议,涉及税款7.7亿元。李亚举例说,烟台市税务部门了解到某石油服务集团在哈萨克斯坦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后,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该企业将在哈萨克斯坦的税率由20%调为10%,并退回税款530万元。目前,山东省企业和个人主动利用相互协商条款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还不多。李亚表示,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够提高运用税收协定的意识和能力,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或不公正税收待遇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要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
记者了解到,2016年,全省税务部门共为109户企业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5295万元;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1706万元;“走出去”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共计办理出口退免税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