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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 山东:租房可落户子女享就近入学

2017年10月23日 13:40
来源:济南时报

实施意见

原标题:山东租赁新政来了!租房可落户子女享就近入学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培育租赁企业

年底前各市公布住房租赁国企名单

拍地要明确房企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意见提出,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2017年12月底前,每市将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将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具体自持比例及期限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确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出租空置房源。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

租房落户

同一套住房同一就学时段

只能同一租赁家庭子女就近入学

过去,租房不能落户、上学,是人们不得不买房的一个重要原因。《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不定期对学生居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制定并推行《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租住房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工纳入保障

大中城市可在新楼盘增加公租房供应

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上,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同时,也要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各地要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外来人口较多、库存商品住房较少的大中城市,可通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商品住房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市、区),应主要以租赁补贴为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落实实物配租轮候家庭通过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措施,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增加租赁房源

商业办公用房可改租赁房

济青要利用集体用地建设租赁房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但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同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此外,还要适当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政策支持租房

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

无房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山东加大对租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并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通过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获取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信息,减少提取公积金办理要件,简化办理手续。

意见还要求,各市要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需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租房租赁信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最后,意见要求各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把培育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租房落户、子女入学、房屋改建、住房租赁备案、服务平台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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