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办事机构。
根据《意见》,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职能如下:
(一)承担派出地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服务区域间经济协作和投资促进,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间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
(三)参与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派出地在鲁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派出地在鲁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审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核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证》。
此外,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管理,办事机构名称要与派出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内设机构设置应规范合理,人员配置要严守机构编制规定,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办公地点要标识明显,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经派出单位批准后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派出地政府(部门)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落实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加强公务接待信息公开。要积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度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履行、内部建设、党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出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事业单位派驻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