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环保局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提高了补偿资金系数,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全年一次性奖励等内容。其中,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将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据了解,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发挥生态补偿资金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推动作用,近日,枣庄市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2017—2019年在全市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提高了补偿资金系数。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修订后的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8万/(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2万/(微克/立方米)。
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为进一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市对各区(市)补偿(上收)3万元。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5万元奖励。
增加对市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项目的补偿。此次修改后,市财政从2017年起,统筹省、市、区三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市本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记者 张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