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针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征求意见稿提出,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去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负平移”原则,环境保护税法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出具体规定。
(注: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
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规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