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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昨日发布对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李秀娟、许宝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保监局表示,经查,国康代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违法行为。
其中,国康代理公司未开设专用代收保费账户,存在用基本账户(账号:410101417000XXXX)代收保费行为。2016年1月11日和2016年2月3日,公司通过基本账户代收保费26,484元。时任国康代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秀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国康代理公司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国康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兼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许宝财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国康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李秀娟警告并罚款0.5万元,对许宝财警告并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