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第二季度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东营市公安局紧密部署,加强调度,积极推进“毒驾”查处工作,推出“逢疑必检、逢事故处理必检、逢检查行动必检、办案询问必检”的查毒“四必检”措施,自5月初以来一个月时间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接连告捷,先后查处四起“毒驾”案件,并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有力震慑了“毒驾”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全市道路交通环境。
2016年5月2日7时50分,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按照“平安大巡防”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兴业路巡逻至李鹊派出所门口时发现一车牌号为鲁C1L6**的小型汽车车牌号,通过进一步核查,驾驶人刘某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民警在对其进一步检查时还发现其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后经唾液检测,其实施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后对其进行合并处罚共罚款4700元,并将刘某移送李鹊镇派出所。目前刘某驾驶证已注销。
2016年5月8日14时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接到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两辆小型轿车在西四路与文化路路口相撞,有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理,办案民警在与一方肇事人崔某利进行交流时,民警发现其说话语无伦次,双手颤抖,精神烦躁,初步判定有吸毒嫌疑,遂即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毒检,检验结果为阳性,起初嫌疑人崔某利并不承认,当看到检验报告后,对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崔某利无证驾驶悬挂鲁C193**号(真实号牌:鲁C887**)号小型轿车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路口处时,与前方停于此处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EX00**号小型轿车相撞,经调查取证,直属二大队已对崔某利实施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已依法分别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罚款2000元、罚款200元”的处罚,已合并执行完毕。
6月1日下午,利津县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拘留涉嫌吸食毒品的牛某东。
经查: 2016年5月31日21时许,利津大队执勤民警在夜间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牛某东在百货大楼路口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形迹可疑,有吸毒嫌疑。大队民警立即联系城区派出所,城区派出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牛东东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对牛某东进行吸毒检测,牛某东尿样呈冰毒阳性且其对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6月1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牛某东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对其存在的无证驾驶合并罚款1200元。
2016年6月01日12时30分许,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在316省道巡逻时,发现垦利县黄河口镇东寨村张某光(男,35岁)持登记姓名为范某辉的A2证驾驶冀JQ78**号-冀JXF4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车)。经公安网查询张某光所持驾驶证为伪造驾驶证,驾驶员张某光准驾车型为C1.经现场检测,张某光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张某光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时,对其存在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准驾车型不符,罚款2000元记12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目前车管部门已通知该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
对“毒驾”行为的处罚标准及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
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