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亮照,反而将营业执照“藏起来“经营,近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处罚。
据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地,把营业执照锁在其办公室内的橱柜内,导致该行不能把营业执照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2017年1月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未重视此事,2017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发现该行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询问调查该公司委托授权人***,其承认此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