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没考虑太多,也没觉得疼,就想着无论如何也得先把车停下来,保护乘客的安全。”3月24日,在滨医附院的病房里,记者见到了面对精神病患者持刀威胁而勇护乘客的好司机李立民。
李立民是一名老司机,从事滨州——潍坊的客运已经有10年了,3月22日上午九点多,李立民像往常一样驾车从滨州赶往潍坊,行至五四转盘时,一对母子上了车,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就在几分钟后,其中的男子对车上的乘客亮出了水果刀。
据李立民和妻子张红梅回忆,上车时该男子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等车行至黄河大桥,他忽然间开始用力拍打前排座椅,嘴里骂骂咧咧,脏话不断,扬言要杀某某某,坐在前排的乘客吓得跑到了车的后方。
张红梅作为乘务员,第一时间上前进行劝阻。该男子不听,反而从座椅上起来,直接跨过前排靠背,踩着座椅,坐到了前一排的座位上,随即从身上掏出了一把明晃晃的水果刀,在空中比划起来。
“你想做什么?把刀收起来!”李立民赶紧大声制止。但是,该男子冲到张红梅跟前,举刀就刺。张红梅仰头避开了要害,刀尖从她的脸上划过去,鲜血一下子流了出来,她的眼睛也被男子用拳头击中。双方缠斗起来,张红梅想去抓住男子的手腕,却被男子连踢三脚,跌倒在车厢里。
此时,该男子并未就此收手,他又转身举刀向正在驾车的李立民刺了下去,把李立民的头、肩、胳膊等处连续刺了十余刀。情急之下,这位司机左手紧握着方向盘,右手奋力去抵挡,抓住该男子持刀的手,不顾满身的鲜血,平稳地把车停在路边,然后左手解开安全带,起身去制止该男子。这时,乘客赵爱军、李梦琦从座位上冲过去出手相助,张红梅则安排其他乘客安全下车,还有一名乘客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
经过一番搏斗,李立民、赵爱军、李梦琦三个人全力配合,最终赵爱军夺下了男子的刀,将男子摁倒在车厢内。李立民由于受伤太多,尤其是胳膊上的伤口不停地流血,李梦琦从行李中拿出自己的背心给他简单包扎,暂时止住了血。
约10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带走了该男子。据其母亲说,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随后,李立民等人被接到滨医附院抢救。目前,李立民仍在住院治疗中,据医生介绍,李立民身上共有7处刀伤,要不是及时止住了流血,他可能有生命危险。
“咱受点伤没什么,万幸的是大家没有事。”事后,李立民对记者说。
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而定
◎律师观点——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曾经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去界定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报法律顾问王建勇表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
王建勇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