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新细则在收入申请条件上更加宽松,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统计口径)的1.8倍,即人均一年收入在38965元以下,每月人均3247元;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2.7倍,即人均一年收入在58447元以下,每月人均月收入低于4870元就可满足申请条件。跟之前规定的年人均低于32616元相比,收入条件更加宽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并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员除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证并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以外;与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有工作单位才允许申请不同的是,此次新细则实施后德州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范围。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已在中心城区进行就业登记均可申请。
另外,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并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与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外来务工人员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现无业但长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生活,且有担保人证明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缴纳租金确有困难且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无工资(退休金)收入也无住房公积金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租义务。
细则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保障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首先计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保障房诚信档案,其中,尚未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不予受理或核准并给予警告;已获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获取的租金补贴责令退还,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逾期不退还或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还租金补贴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无故不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供材料,以及不能配合调查的,按“有隐瞒有关情况”论处。
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
中心城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统计口径)的1.8倍(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2.7倍);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m2,并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二
中心城区城市新就业职工(指18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没有子女,已经就业并有比较稳定的收入;
(三)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计住房不高于84m2且人均不高于28m2。
60周岁以下(仅限申报审批时)的非新就业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人员,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结婚的,按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而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条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三
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之外,但在城市规划区之内就业并居住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证,或具有中心城区非城市规划区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已在中心城区进行就业登记;
(三)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 m2,并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与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外来务工人员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现无业但长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生活,且有担保人证明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承诺书》;
(三)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薄及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
(四)住房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城市新就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
(八)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营业执照或《就业创业证》);
(九)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何申报审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申请人实际居地住与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社区的,应首先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申请人户籍迁入居住地社区;对户籍不能迁入居住地社区的,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书面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可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协助调查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自有房产情况及落户原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不得以申请人人户分离为由而拒绝受理和调查。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应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同一社区。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中心城区的,应首先考虑将户籍迁入中心城区,户籍不能迁入的,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含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由工作单位申报,其中,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申请人的,另需提供担保人作担保。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者及未就业人员提供担保人申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除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及未就业的外来人口之外,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索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表格,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及表格到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进行初审。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之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之后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录音录像、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