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山东将全面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重点解决被收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弃婴或打拐解救的儿童、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等四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以上四类人员,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及时立案侦查。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梳理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目前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在山东,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以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公民无户口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2014年2月,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解决了我省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落户难题。如今,一度被认为“最棘手”的收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也有望随着本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得到彻底解决。根据山东最新规定,以下四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将得到重点解决。
1.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2.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
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4.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还要求,对以上四类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